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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香自苦寒来—记王克先律师
更新时间:2013-11-26 20:34:54    收藏此页

                       梅花香自苦寒来
                           ——记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克先
                                 南  田
        “在我心中曾经有一个梦,
        要用歌声让你忘了所有的痛
        灿烂星空,谁是真的英雄,
        平凡的人们给我最多感动……”
        汽车疾驰在杭甬高速公路上,道路宽阔而平坦。车厢里,弥漫着那曲感人的《真心英雄》,这歌恰好契合了我的思绪——此番,我去新昌——那座浙东山城,正是要去叩访一位成功的山里汉子——王克先。
        在浙江律师界,王克先以勤奋笔耕、善于思考而闻名。翻开《律师与法制》、《律师世界》等专业性律师刊物,打开“神州律师网”论坛,你很容易就能从上面找到“王克先”这一熟悉的名字。
        但人们却很少知道,王克先还是浙江省自学成才的标兵:
        1988年,王克先参加自学考试,获全省总分第一;
        1990年,参加全国第三次律师资格统考,获全省总分第一;
        1997年,法律本科自学考试毕业,获全省总分第一。
        为此,国家教育部在其编写的《学习改变命运》一书中以长篇报道介绍了他的事迹,钱江电视台也对他进行了专访。
        不仅如此,他还被授予全国首届“优秀自学应考者标兵”,获此殊荣,浙江仅此一人。
        这是王克先的自豪,也是浙江律师界的骄傲。
        自学考试,改变人生道路
        王克先出生于书香门第。但由于命运的捉弄,他上了两年初中便辍学加入了“上山下乡”的洪流,下放到一个离新昌县城17公里远的山沟沟。
        这一“放”就是7年。作为村里唯一的知青,他一人住在村中孤零零的小屋里,吃的是自己腌制的白菜、萝卜,煮饭得控制米量,不然月底就得饿肚子。山里人晚上歇得早,每当夜晚来临,没人聊天,更说不上什么电视,四壁虫声唧唧,只有自制的煤油灯亮着红红的芯子,王克先最深的感受是大山深处的寂寥和刻骨铭心的孤独。也就是在那里,王克先开始了他的自学生涯。他凭着一本从别人处借来的《柴油机维护检修》刻苦钻研,竟成了山村里远近闻名的“农机专家”。他还利用柴油机发电照明,使大山深处的山民们第一次用上了电灯。
        “那7年对我一辈子都有影响。那片土地让我流过泪,淌过血,但更让我难以割舍的是,年轻的时候,我在那里学会了自学,学会了生存。”二十多年过去了,回忆起那段岁月,王克先仍十分动情。
        7年后,他随着知青返城的大潮,被抽调到工厂当工人。这期间,他当过修理工、电工、汽车司机、保卫,并且一干就是16年。
        1986年,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首次开考法律专业。像许多无缘进入学校大门的莘莘学子一样,已经36岁的王克先重新点燃了强烈的求知欲望,他毅然踏上了充满希望与艰辛的自学之路。
        自学考试是一座没有路的高山,除考试指定的一大堆教材以外,没有辅导老师,一切问 题都得自己设法解决。只有初中二年级的文化底子,又荒芜了二十年学业的他,拿起大学教材,竟不知如何是好。
        那阵子,小孩才5岁,全家住在一间只有14平方米的房间里。那是怎样简陋的房间呀?
        一张床,一个桌子,一座橱柜而已。天晴,就把橱柜搬到走廊上,烧菜做饭,为的是在狭窄中再争得一点开阔;天阴,马上把橱柜搬回屋,三个人就只好在一个比肩继踵的天地里兜圈圈。
        夏天夜晚,妻子只好抱着小孩到隔壁家去看电视,好让王克先安心看书。新月如镰,蛙声鼓潮。房间里,没有空调,只有一台破电风扇呼哧哧地吹着。王克先仅穿一条短裤衩,汗流浃背。别看新昌乡下夏夜里很凉,城关却热到40多度。那时仗着30多岁,身体好啊。遥想当年,这位山里的硬汉话语里也有一丝丝感慨与苦涩。
        每次考试前几个星期,一下班,王克先直奔弟弟那没装修的房子,一块面包,一盒苏打饼干,一个中午或一个晚上就过去了。
        就这样,凭着顽强的毅力,王克先以优异的成绩取得了大专毕业证书,通过了律师资格统考,拿到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他被破格从工厂调到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
        自考,改变了王克先的人生道路。
        精工细琢,办出精品案件
        光阴荏苒,转眼间已十年过去。如今,在浙江律师界,王克先已是一名十分出色的律师。很多高难度的案件,在他的精工细琢下,办成了一件件具有“经典”意义的精品。
        1997年8月11日,胡仲凯向新昌天华商厦购得“金利来”票夹100只,因怀疑票夹有假,遂将票夹寄往金利来(中国)皮具有限公司鉴定。结果,该票夹确系假冒“金利来”商标的伪劣产品。胡仲凯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天华商厦退还100只票夹的货款15000元。
        一审判决:原告胡仲凯与被告天华商厦之间购买“金利来”票夹买卖关系无效,被告天华商厦退还原告胡仲凯票款15000元,并赔偿损失15000元。
        天华商厦不服,以胡仲凯要求购买的不是著名商标“金利来”票夹,而是“金利莱”票夹,天华商厦并无欺诈行为,且胡仲凯不是消费者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天华商厦另聘代理律师,一位德高望重的全国著名律师步入法院。人们议论纷纷,天华商厦这回赢定了,自己买来的东西为啥要退?
法庭上,一场看不见硝烟的较量。
        上诉方:双方买卖的不是“金利来”票夹,而是“金利莱”票夹,因为定金收条上明明白白写的是“金利莱”,且正宗“金利来”票夹至少在400元以上,因此,被上诉方所订的不可能是正宗的“金利来”票夹。
        王克先:被上诉方不是经营者,根本不知除了“金利来”还有“金利萊”,也不知正宗“金利来”票夹的单价是多少。就连皮包柜承包人潘志庭也说对其所售的金利来票夹不知真假,且自始至终都称所售的是“金利来”票夹。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上明确标明是“金利来”票夹;而且出售的票夹实物对消费者也足以乱真。因此,上诉人正是利用被上诉人商品知识的不足,向其销售假冒“金利来”票夹。
        上诉方:被上诉人票夹购买的数量多,用途多变,是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
        王克先:购货数量多并不能说就不是生活消费,购入后再销售才是经营者,不是消费者。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购票夹不是用于生活消费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怎能信口开河呢?在商品买卖关系中,除了经营者,就是消费者,别无第三者。并且,被上诉人并非知假买假,购得票夹后,别人看了怀疑是假,被上诉人也起疑,才去消费者协会投诉。后又去鉴定,直到收到金利来(中国)服饰皮具有限公司的鉴定书后才知票夹是假。再退一步,即使是知假买假,法律也予支持。
        威严的国徽下,唇枪舌剑,滔滔不绝;此时的王克先,再不是当年的一介书生。
        1999年1月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克先没有想到,不久,该案被收入我国第一部大型审判案例丛书《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9年版)。这部丛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写,在全国有相当的权威性。
        1997年6月26日17时,杨凤驾驶着桂K90350丰田轿车与其父杨喜昌一起从杭州返回新昌。途经杭甬高速公路17km+200m处时,汽车后轮突然爆裂。在司乘人员惊慌失措之际,失控的轿车象一匹脱缰的野马,横穿过中央隔离带活动护栏,与相向行驶的沪A/B1210东风五吨加长大货车碰撞。杨凤经抢救无效死亡,杨喜昌受重伤,轿车烧毁,大货车车头烧损。
        8月4日,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对这一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确认杨凤持实习驾驶证违章进入高速公路,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1998年1月24日,交警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书》,确定该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为380501.06元。鉴于杨喜昌已向保险公司投保25万元车损险,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每人2.5万元司乘险及玻璃险、盗抢险,因此,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险保险金187500元,第三人责任险保险金26371.35元,司乘险保险金37500元,合计人民币251371.35元。
       但当杨喜昌于1998年3月11日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绍兴分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杨凤“无有效驾驶证”行车为由拒绝理赔。
        1999年6月23日,杨喜昌具状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9年8月,新昌县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保险公司方在答辩时认为,杨凤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是1997年5月23日。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 补充通知》,领取驾驶证的第一年为实习期,故出险时杨凤为实习期间。而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指出: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也写得清清楚楚,驾驶员在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情况下行车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责任赔偿,保险公司不负责任。此外,中国人民银行(1995)14号文件中专门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进行了解释。在该解释中,也将实习期间在高速公路上行车列为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之一。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完全正确。
        而原告代理人王克先则认为,认定驾驶证是否有效,应由公安交警部门作出,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认定。本案中,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杨凤……持准驾车型为B的实习期、有效驾驶证……”。显然,交警部门认为杨凤驾车进入高速公路是违章行为,而不是“无有效驾驶证”驾车。退一步讲,即使被告的说法成立,也不能免除被告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原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作为拟定格式合同的保险公司一方往往会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而且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技术性都较强,一般投保人很难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全面、准确的了解。如果保险公司不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投保人将因对保险合同条款不能准确理解,而陷于不利的境地。因此,《保险法》第十六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七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被告非但不履行说明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更试图将格式保险合同条款以外的对格式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解释适用于本案,这更是不符法理。
        王克先还认为,被告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保险法最大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被告故意隐瞒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致使原告不知除了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条款)外还有一个《条款解释》,误导原告投保,而一旦事故发生后,则采用拖、推等手段,直至用《条款解释》作为挡箭牌。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根据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履行告知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单方起草的格式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涵义。而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未向原告就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作出任何说明和解释。故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关于“无有效驾驶证”的解释不产生效力。被告辩称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不属于告知范围,理由不足。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杨喜昌车辆险保险金、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司乘险保险金等计人民币251371.35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为此,王克先再次担任杨喜昌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并再次赢得了案件的大部胜诉。
        虽然类似本案的保险纠纷案例在全国并不少见,但投保人胜诉的却并不多见。此案在报刊电视上披露后,立即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反响。
        忙里偷闲,关注法学研究
        每当碰上比较棘手的案子,有点新意的,王克先就忍不住手痒,摇笔为文,一定得把平时钻研的东西用文字固定下来。双休日,他就像从这个城市里消失了似的,关掉手机,撂开电话筒,关在家里写作。几年来,他几乎每月一篇法学论文,陆续发表在《民主与法制》、《律师与法制》、《律师世界》等杂志上。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他在国家级、省级报刊上发表的法学论文、随笔达60余篇。他撰写的《保险人说明义务初探》一文是全国同类文章第一篇,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和预见性。他在《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争议研究》一文中提出的观点与此后国务院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完全一致,2002年1月,他撰写了《收容遣送应予废止》一文,在《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上发表。前不久,轰动全国的孙志刚一案发生后,社会舆论反响强烈。2003年8月,国务院终于决定废止收容遣送制度。作为一名律师,王克先对一些法学前沿问题不乏敏感。
        从一名初二辍学的“知青”,到今日的自学标兵、知名律师、法学研究者,王克先这一路上洒下了太多的汗,历经了太多的磨难。
        在未来的岁月中,王克先仍不会停下奋斗的脚步。我们相信,在人生的金秋季节,等待着他的将是丰收的喜悦。
        世间自有公道,付出总有回报。

    

                       本文刊登在《律师与法制》2004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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